(2016)浙0111民初4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杨爱敏与徐炳南、严惠芬严恵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敏,徐炳南,严惠芬严恵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1民初4155号原告:杨爱敏。被告:徐炳南。被告:严惠芬严恵芬。原告杨爱敏诉被告徐炳南、严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爱敏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徐炳南、严惠芬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爱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炳南、严惠芬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3日,被告徐炳南因需向原告杨爱敏借款100000元,出具借条1份,约定每年利息为2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4月13日止。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还本付息。另查明,被告徐炳南与被告严惠芬于2006年10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杨爱敏与被告徐炳南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徐炳南尚欠原告杨爱敏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当庭陈述为凭,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徐炳南理应在借款到期后及时归还借款,其拖欠借款不还的行为已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徐炳南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炳南与严惠芬系夫妻,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严惠芬理应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原告杨爱敏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炳南、严惠芬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炳南、严惠芬归还原告杨爱敏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徐炳南、严惠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剑丽代理审判员 俞 菲人民陪审员 孙小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