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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赵建民、张雷刚等与耿路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民,张雷刚,耿路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1602号原告赵建民。原告张雷刚。被告耿路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负责人张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旭亮,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民、张雷刚与被告耿路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建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赵建民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书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晓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