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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申2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池某、周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池某,周某,赵某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28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池某,男,汉族,1985年10月20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某,女,汉族,1986年2月12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女,汉族,1963年4月13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法定代理人:董某1,男,汉族,1987年4月19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系被申请人长子。法定代理人:董某2,男,汉族,1989年5月26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系被申请人次子。再审申请人池某、周某因与被申请人赵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民一终字第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池某、周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但是适用法律错误。第一,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判决没有事实依据。再审申请人没有不履行遗赠扶养义务的行为,不应适用该条规定的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取消接受遗产的权利。第二,原审法院判决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部分财产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第三,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支持再审申请人主张的遗赠扶养协议权利大于被申请人主张的法定继承权利,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综上,申请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本院认为,池乃武生前作为被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与再审申请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再审申请人照顾池乃武和被申请人的饮食起居,并养老送终,财产归再审申请人所有。因被申请人具有精神二级残疾,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故池乃武在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时应征询被申请人两个儿子的意见,应当给被申请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因池乃武未征询被申请人两个儿子的意见,也未留下必要的遗产,现被申请人两个儿子要求对被申请人进行赡养,原审结合实际情况终止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免除再审申请人的扶养责任并无不当。因再审申请人对池乃武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免除了扶养被申请人的义务,且池乃武也应当给被申请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故原审判决将一套楼房判归被申请人所有用于保证今后生活亦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池某、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池某、周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付 强代理审判员  张晓鹏代理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