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马XX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马XX,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被执行人刘XX,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一初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XX于偿还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