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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符布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布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339号被执行人符布珍,女,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符布珍罚金一案,本院(2016)苏0591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符布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符布珍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黄延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