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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23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宋斌与代凤革、代宏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斌,代凤革,代宏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2330-2号原告宋斌,男,住肇东市。被告代凤革,男,住肇东市。被告代宏波,男,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斌诉被告代凤革、代宏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雪野人民陪审员  张淑琴人民陪审员  李国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丛晓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