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民初23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宋斌与代凤革、代宏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斌,代凤革,代宏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2330-2号原告宋斌,男,住肇东市。被告代凤革,男,住肇东市。被告代宏波,男,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斌诉被告代凤革、代宏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雪野人民陪审员 张淑琴人民陪审员 李国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丛晓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