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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13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袁放雷与张德宝,深圳市国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梁丽峰合同普通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XX,张XX,梁XX,深圳市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3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XX,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被执行人张XX,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被执行人梁XX,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被执行人深圳市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张XX。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7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8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张XX、梁XX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895.7万元及利息(以895.7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2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深圳市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X生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93448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房产,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XX生物持有的深圳市XX食用菌产业园有限公司20%股权和深圳市XX食用菌交易中心有限公司70%股权,于2015年12月17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XX生物持有的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70%股权,于2015年12月17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张XX持有的深圳市XX酒业有限公司55%股权、深圳市XX食用菌产业园有限公司40%股权、深圳市XX食用菌交易中心有限公司55%股权和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30%股权,于2015年12月16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梁XX持有XX生物25%股权(上述目标公司均未经营,暂无法处分),于2016年1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XX名下粤B×××××号车辆,于2016年4月2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XX名下粤B×××××号车辆,于2016年4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梁XX名下粤B×××××和粤B×××××车辆(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到车辆,暂无法处分),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0549.04元,扣除执行费648.51元,余款49900.53元可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已通知领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