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刑终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盼盗窃罪上诉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终54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男,27岁(1989年9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羁押,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京0108刑初14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李×退赔被害人王×人民币二千三百九十八元四角;在案扣押作案工具榔头一把,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刑初14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辛建代理审判员 杨 朔代理审判员 吴 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