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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31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董永敏、董芦英等与杨座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敏,董芦英,陈克华,杨座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1民初1099号原告:董永敏,农民。原告:董芦英,农民。原告:陈克华,农民。原告董永敏、董芦英诉讼委托代理人陈克华,基本情况同上。陈克华系董永敏丈夫、董芦英妹夫。被告:杨座凤,农民。原告董永敏、陈克华、董芦英诉被告杨座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董永敏、陈克华、董芦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被告错误,需另行起诉他人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永敏、陈克华、董芦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永敏、陈克华、董芦英负担。审判员 罗  德  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云义(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