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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3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邢青梅与马书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青梅,马书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3056号原告:邢青梅,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马书梅,女,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邢青梅与被告马书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邢青梅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青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青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邢青梅负担。审判员  陈常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淑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