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3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邢青梅与马书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青梅,马书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3056号原告:邢青梅,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马书梅,女,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邢青梅与被告马书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邢青梅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青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青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邢青梅负担。审判员 陈常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淑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