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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5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冬杰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5198号原告陈冬杰,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系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段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松苗,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预登记受理原告陈冬杰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由审判员申同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双方已私下和解,并已履行,现原告陈冬杰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冬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冬杰撤回起诉。审判员  申同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东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