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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8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马冠英与黄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冠英,黄燕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8289号原告马冠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124。被告黄燕华,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924。原告马冠英诉被告黄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德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立下欠条,承诺2014年9月11日归还。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及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在2015年4月份前分两次偿还了本金10万元,此后未清偿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判决生效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答辩。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3月1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45000元。2014年6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本人黄燕华,于2014年6月11日借马冠英现金30万元,借期为三个月,利息2分于每月11日支付,本金于9月11日归还;此日前债务已清,此据为唯一借条。庭审中,原告陈述:我与被告是认识了十多年的朋友,被告称需资金周转向我借款,并提供房产及车辆证明其有偿债能力,也同意支付每月2分的利息。第一笔借款24.5万元,当天写了借据,承诺三个月还清,该笔借款有支付利息;之后再向我借款5.5万元,我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因时间太长记录没找到。被告支付到2014年12月的利息,2015年2月份左右还过10万元的本金。以上事实有借条、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且原告就借款的原因及交付做出了合理解释,以上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未按承诺的期限清偿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黄燕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冠英清偿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用3670元,由被告黄燕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 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凤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