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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3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谢能荣与谢能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能荣,谢能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3民初550号原告:谢能荣,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湖南省双牌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银珠(谢能荣之妹),住湖南省双牌县江村镇唐家漯村*组。被告:谢能武,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湖南省双牌县人。原告谢能荣与被告谢能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谢能武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谢能荣负担。审判员  蒋高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炜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