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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刑更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永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永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762号罪犯刘永久,男,四川省乐山市人。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刘永久因犯抢劫罪、诈骗罪,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6日以(2002)乐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刘永久未上诉。刑期自2002年9月6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5年2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川刑执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5年2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止。2007年6月25日,本院以(2007)自刑执字第14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5月20日,本院以(2009)自刑执字第7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3月7日,本院以(2011)自刑执字第4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11月22日,本院以(2012)自刑执字第50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5年3月5日,本院以(2015)自刑执字第17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7年8月1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刘永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永久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所犯罪行严重,且系数罪并罚。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永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且系数罪并罚,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永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7年3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昌华审 判 员  郭庆春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