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叶某甲与叶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甲,叶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某甲,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叶某乙,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9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叶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某乙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叶某甲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1250元(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按每月500元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69元,但被执行人叶某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被冻结,但冻结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有南安房产一套,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无国土、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