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养军、王宗华、王红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养军,王宗华,王红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718号申请执行人张养军,男,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乾县大杨乡杨母村。被执行人王宗华,男,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四川省仪陇县来仪乡望远村。被执行人王红红,女,汉族,1970年7月7日出生,陕西省扶风县召公镇召公村村民,住该村。申请执行人张养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5)渭城民初字第01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养军要求被执行人王宗华、王红红偿还其借款本金472500元,利息44966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8月23日),交纳案件受理费8688元,保全费2520元,交纳执行费7686元。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宗华、王红红银行存款53636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史雪红审判员 段边区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吴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