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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20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陈娟与安徽申融投资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苏宁,潘宏芳,王茹,姚玉芳,赵姗姗,李雪芹,马晶晶,孔日,孙文娟,欧方晗,张爱,陈娟,安徽申融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20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苏宁。申请执行人:潘宏芳。申请执行人:王茹。申请执行人:姚玉芳。申请执行人:赵姗姗。申请执行人:李雪芹。申请执行人:马晶晶。申请执行人:孔日。申请执行人:孙文娟。申请执行人:欧方晗。申请执行人:张爱。申请执行人:陈娟。被执行人:安徽申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牛守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吕苏宁、潘宏芳、王茹、姚玉芳、赵珊珊、李雪芹、马晶晶、孔日、孙文娟、欧方晗、张爱、陈娟于2015年12月25日分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403、400、407、410、425、412、405、413、404、408、406、409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对上述申请执行案件立案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申融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暂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登记信息;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且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案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403、400、407、410、425、412、405、413、404、408、406、409号仲裁调解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申融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