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金文声诉被告吴广明、第三人王周阳、董洪敏、孙艳、董文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文声,吴广明,王周阳,董洪敏,孙艳,董文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1849号原告:金文声。被告:吴广明。第三人:王周阳。第三人:董洪敏。第三人:孙艳。第三人:董文胜。原告金文声与被告吴广明、第三人王周阳、董洪敏、孙艳、董文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婷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东芳、王亚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文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18元,减半收取2290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东 芳人民陪审员 王亚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晨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