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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4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雷芝玲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王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芝玲,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王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420号申请执行人雷芝玲,女,1945年5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雷改变,男,194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法定代表人苏玲,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王战娃,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雷芝玲与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王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案款99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1137.50元,执行费1402元。但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王战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的全部财产已被另案查封,并进行拍卖,故该案在拍卖结束后所得案款可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王战娃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阮建锋执 行 员  曹正龙人民陪审员  陈六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博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