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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7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锡龙诉被告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锡龙,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7民初423号原告赵锡龙,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李东,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三江省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锡龙诉被告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锡龙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锡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锡龙负担。审判员  张学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功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