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7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锡龙诉被告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锡龙,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7民初423号原告赵锡龙,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李东,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三江省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锡龙诉被告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锡龙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锡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锡龙负担。审判员 张学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功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