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与蒋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蒋玉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1610号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栢景雅居小区(戴震路与昱新路交叉口)6号楼负一层,组织机构代码69410706-3。法定代表人:巫自兰,董事长。被告:蒋玉华,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与被告蒋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瑞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