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冯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1270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6)1241号。受理日期:2016年9月8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林建檀。被告人:冯某某,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射洪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5月16日被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本案于2016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3日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闽C05G**二轮摩托车至石狮市九二路万岁脚灯控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9.22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曾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交罚金,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珍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子杰录入员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