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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2797号原告:郭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90元,减半收取769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张昭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庞洪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