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2797号原告:郭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90元,减半收取769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张昭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庞洪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