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任文与张笃勇、王磊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文,张笃勇,王磊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271民初1970号原告:任文。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春,甘肃梓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笃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艳,嘉峪关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原告任文与被告张笃勇、王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任文、被告张笃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文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车辆维修款7432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8日,被告张笃勇将被告王磊所有的奔驰豫A35X**号车辆送至嘉峪关市英达汽车修理厂维修。经保险公司定损,维修材料费、人工费共计174132元。原告任文与被告张笃勇约定待取车时付清全部价款。2015年3月5日,被告张笃勇前去取车,在确认车辆维修完好后因一时拿不出全部维修款,原告任文与被告张笃勇达成了修理费用还款协议,约定自保险理赔款到位后给付剩余车辆维修款。现保险理赔款已全部理赔完毕,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王磊给付给原告任文10万元车辆维修款,剩余74320元车辆维修款至今未支付。被告张笃勇认可原告所述事实。但辩称:1.被告王磊作为送修车辆车主领取了174132元保险理赔款,故应由王磊支付车辆维修款174320元,但王磊仅向原告任文支付了10万元车辆维修款后再未支付剩余车辆维修款。2.被告张笃勇与原告任文签订的《修理费用还款协议》中约定由被告王磊支付修理费,被告王磊应该是剩余74320元车辆维修款的付款义务人。被告王磊未提交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在卷予以佐证。对原告任文、被告张笃勇提交的,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机动车损失确认书、机动车商业保险赔款计算书、机动车辆赔款告知函及确认书、被保险人王磊身份证及银行卡,机动车辆行驶证、张笃勇出具的验车证明、英达汽车修理厂营业执照、修理费用还款协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收据等证据,双方均无异议,被告王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8日,被告张笃勇将一辆奔驰豫A35X**号车辆(车主为王磊)送至嘉峪关市英达汽车修理厂维修。经保险公司定损,维修材料费、人工费共计174132元。2015年3月5日,被告张笃勇前去取车,在确认车辆维修完好后因一时拿不出全部维修款,原告任文与被告张笃勇达成了修理费用还款协议,任文与张笃勇双方确定车辆修理费为174320元并协商自保险理赔款到位后给付剩余维修款。后原告收到修车款10万元,剩余74320元修车款一直未付。另查明保险公司将保险理赔款174132元支付给了王磊。本院认为,原告任文与被告张笃勇达成修理车辆的口头协议,车辆修理结束后,双方又对修理费的支付达成还款协议,上述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应依约履行。原告任文为被告张笃勇送交的车辆进行了修理,被告张笃勇应按约定支付修理费用。被告张笃勇应支付剩余修理费74320元。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与被告达成的修理协议及还款协议,对任文、张笃勇产生约束力,对王磊无约束力,故被告张笃勇提出王磊为付款义务人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另被告张笃勇提出其系车主王磊的代理人与原告签订修理费用还款协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对该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被告张笃勇应向原告支付车辆修理费743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笃勇赔偿原告任文剩余车辆修理费743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任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8元,减半收取829元,由被告张笃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常 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