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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24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林义能与昆山原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义能,昆山原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2446-2号申请执行人林义能,男,1960年10月20日生,住台湾台北新北市三峡区。被执行人昆山原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东路233号世茂东一号新城77号楼102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9380120-2。法定代表人黄小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林义能与被执行人昆山原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33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购房款560000元及逾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诉讼费11111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昆山原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昆山原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现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其名下位于昆山原鼎大厦X号楼未出售的房产已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其名下位于昆山原鼎大厦X号楼未出售的房产亦已被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均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另,被执行人昆山原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项下的昆山开发区春旭路X号原鼎大厦X号楼XXXX室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期限为2016年7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申请执行人需申请本院继续查封,逾期未申请续封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昆山原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小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3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洪文林代理审判员  袁晓鹏代理审判员  柳心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