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803执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潘东盛与陈文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东盛,陈文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03执3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东盛,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8313。被执行人陈文元,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837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东盛与被执行人陈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文元位于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永安街A梯202房屋,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查封被执行人陈文元的房屋暂缓处理,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粤1803执385号案终结��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植永强审判员  黄顺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