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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5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余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5422号原告:余某,女,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曾某,男,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元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