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民初3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正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杜诚、李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正黄置业有限公司,杜诚,李燕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3084号原告:广元市正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办事处绵阳西路金域香江。法定代表人:黄良,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唯,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被告:杜诚,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李燕,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正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杜诚、李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元市正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惠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