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02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安康市炬鑫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榕新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陕0902执618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炬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培新街。法定代表人王祖琴,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榕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法定代表人郑维才,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安康市炬鑫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榕新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作出的(2015)汉滨民初字第01441号民事判决无具体执行内容,现申请执行人安康市炬鑫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02执61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乐发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瑞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