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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恢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大连宝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姚学平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宝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姚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729号申请执行��:大连宝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宏业街5号1—2。法定代表人:付秀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万学,系辽宁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姚学平,男,1952年2月20日出生,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宝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学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查明,权利人大连宝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曾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当中,本院遂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6年4月13日,权利人大连宝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大连顺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军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