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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7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兴卫、唐建立、张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兴卫,唐建立,张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7751号原告:张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州区西街21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荣,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曹兴卫,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唐建立,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张明,男,195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原告张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兴卫、唐建立、张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原告张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60元,退还原告张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张为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