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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3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蔡迪与靳冬、卓晓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迪,靳冬,卓晓军,安徽星煌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395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蔡迪,女,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萧县。委托代理人:张广连,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靳冬(反诉原告,曾用名靳东),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卓晓军(反诉原告),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灵璧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阚辉,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星煌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靳冬,职务:经理。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迪与被告靳东、卓晓军、安徽星煌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单开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凯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