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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执恢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3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张某某申请执行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巴民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对被执行人重庆凯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3执恢1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宇斌审 判 员  熊 兵代理审判员  毕 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恩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