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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执民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林贞云、九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贞云,九川(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椒执民字第2023号申请执行人林贞云被执行人九川(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569072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0142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九川(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九川(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九川(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九川(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招商银行省分行的57×××03的存款人民币1594831.7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萱AUT())O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伟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