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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4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4819号原告:马某,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回族,天津市约翰迪尔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王某,女,1986年8月5日出生,回族,天津市云中天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马某诉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婉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