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财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程家贵与沭阳县韩山镇人民政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家贵,沭阳县韩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财保136号申请人:程家贵,居民。被申请人:沭阳县韩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沭阳县韩山镇(324省道北侧)。法定代表人蒋广西,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程家贵诉被申请人沭阳县韩山镇人民政府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沭阳县韩山镇人民政府在沭阳农村商业银行韩山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00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沭阳县韩山镇人民政府在沭阳农村商业银行韩山支行开立的账户内的存款5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润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梦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