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四川省资阳沱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云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四川省资阳沱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云平,周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02民初2606号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二段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负责人:陈海波,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宇,男,系该分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旭东,男,系该分行职工。被告:四川省资阳沱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保和镇四方碑村三社1幢2号,组织机构代码号。法定代表人:王云平。被告:王云平,男,1972年2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周岚,女,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资阳分行)与被告四川省资阳沱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沱江木业公司)、王云平、周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银行资阳分行委托代理人张旭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沱江木业公司、王云平、周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都银行资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沱江木业公司偿还原告成都银行资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80万元及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息以980万元为基数分段计算,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按照基准利率上浮35%即年利率7.56%计算,共计50,601元;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按照基准利率上浮35%即年利率7.2225%计算,共计180,883.51元;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按照基准利率上浮35%即年利率6.885%计算,共计33,736.5元,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利率按2015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上浮35%再上浮50%即10.3275%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沱江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清偿责任,并对被告沱江木业公司所有的位于盐源县阿莎乡的4719.03亩林权(林权证为盐府林证字2009第5xxxxxx6号、盐府林证字2009第5xxxxxx8号、盐府林证字2009第5xxxxx10号)予以依法拍卖(或变卖),原告成都银行资阳分行对所得价款在借款本息及罚息和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王云平、周岚对被告沱江木业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以及实现原告债权支付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沱江木业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的主债权为2013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因原告向主合同债务人沱江木业公司发放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抵押担保物为沱江木业公司所有的位于盐源县阿萨乡的4719.03亩林权(在盐源县林业局办理了编号为2013003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林权证号为盐府林证字2009第5xxxxxx6号、盐府林证字2009第5xxxxxx8号、盐府林证字2009第5xxxxx10号,共计4719.03亩),抵押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100万元整;同时,2013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王云平、周岚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担保的主债权为2013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因原告向主合同债务人沱江木业公司发放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约定的最高额保证合金额均为1100万元。以此为基础,2014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沱江木业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980万元,原告于当日足额向被告发放贷款980万元,贷款起止时间为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9日,目前贷款余额为980万元。自2015年3月22日起,被告沱江木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定期偿还利息,截至2015年7月9日贷款本金已逾期,截止2016年7月20日累计欠息1,327,920.8元,至今仍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故诉至法院。被告沱江木业公司、王云平、周岚未出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成都银行资阳分行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载明,2013年7月10日成都银行资阳分行作为乙方与甲方沱江木业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2013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因乙方向主合同债务人发放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抵押担保的最高限额为1100万元,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范围为乙方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等,包括授信本金和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以及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抵押物为沱江木业公司位于盐源县阿萨乡的林权,原林权证号为盐府林证字(2006)第5106588874号,经盐源县林业局出具情况说明,换证后新证林权证号为:盐林证字(2009)第5xxxxxx6号、盐林证字(2009)第5xxxxxx8号、盐林证字(2009)第5xxxxx10号,共计4719.03亩,分别坐落于盐源县阿萨乡阿梯坝村三组、四组、五组,上述抵押财产在盐源县林业局办理了抵押登记,2013年7月10日,王云平、周岚作为甲方与乙方成都银行资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是指自2013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因乙方向主合同债务人发放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保证担保的最高限额为1100万元,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范围为乙方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等,包括授信本金和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以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保证期间为两年,甲方承诺当合同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需行使其他权利,2014年7月10日,沱江木业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成都银行资阳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乙方向甲方提供短期贷款,贷款本金为980万元,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9日,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5%。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如未按期还款,乙方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加收50%,该借款合同属于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合同,2014年7月10日,成都银行资阳分行向沱江木业公司发放了贷款金额980万元,借款后,沱江木业公司未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归还至2015年2月20日,自2015年2月21日至2015年3月20日共欠息50,601元,自2015年3月21日至2015年6月20日共欠息180,883.51元,自2015年6月21日至2015年7月8日共欠息33,736.5元。本院认为,被告沱江木业公司、王云平、周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故对原告成都银行资阳分行提交的证据及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成都银行资阳分行向沱江木业公司发放贷款980万元,借款后,沱江木业公司未归还借款本金,亦未按期归还全部利息,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借款合同中对利息和罚息有明确约定,应从其约定计收。抵押人沱江木业公司的林权在盐源县林业局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已发生法律效力,成都银行资阳分行对该抵押物的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100万元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超出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债权,成都银行资阳分行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成都银行资阳分行在保证期间向王云平、周岚主张了保证权利,王云平、周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11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成都银行资阳分行所诉保全费、执行费及实现债权费用尚未发生,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省资阳沱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借款金额98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98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5%自2015年2月21日计算至2015年7月8日止;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5年7月9日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二、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就上列第一项判决对被告四川省资阳沱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盐源县阿萨乡阿梯坝村三组、四组、五组的4719.03亩林权(林权证号:盐林证字(2009)第5xxxxxx6号、盐林证字(2009)第5xxxxxx8号、盐林证字(2009)第5xxxxx10号)的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100万元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王云平、周岚就上列第一项判决对四川省资阳沱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在11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84元,由被告四川省资阳沱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云平、周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凌小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跃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