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民初1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超与陈永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陈永灿,王超,陈永灿,王超,陈永灿,王超,陈永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民初11638号原告王超,男,汉族,1968年1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郑洪方,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旋,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灿,男,汉族,1973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原告王超诉被告陈永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超的委托代理人郑洪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永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29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6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确认向原告借到现金人民币陆万元整。现原告主张被告至今尚未归还案涉借款,为此,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诉至法院请求解决。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中原告陈述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诉请的事实与理由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60000元未还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由于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但被告在2016年7月26日后到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后,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利息应从收到原告催告,即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之日起算。即利息应以6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以年利率6%为限),从2016年7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原告诉求超过上述范围的,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永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超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以年利率6%为限),从2016年7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超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13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抒航人民陪审员 黄洁文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斯斯黄应华附页(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