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民初3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秀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3104号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经九街西侧、纬十一路北侧绿色家园会馆。法定代表人王斌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平华,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秀梅,女,汉族,大庆市第二十三中学工人,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东方玫瑰园。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景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