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诏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沈南与吴喜彬、许炎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南,吴喜彬,许炎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诏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沈南,男,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波,福建海波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吴喜彬,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许炎标,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原告沈南诉被告吴喜彬、许炎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喜彬、许炎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喜彬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以本金10万元为标准按月利率3%,从2014年10月10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许炎标对吴喜彬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0日,沈南与吴喜彬、许炎标签订《借款合同》,确认吴喜彬因生意需资金,向沈南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至2014年5月10日,月利率以3%计,吴喜彬若未按约定偿还本息,应按未偿还本息金额双倍支付利息作为违约金,许炎标为吴喜彬上述借款本息及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吴喜彬未按时偿还本息等,原告有权向许炎标及吴喜彬追讨借款本息及违约金,直到还清借款本息及违约金等。自签订上述《借款合同》至今,吴喜彬仅偿还沈南6个月的利息计18000元,其余本息及违约金均未偿还,为此,向法院起诉。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诉讼中,沈南向本院提供了《借款合同》一张,证明吴喜彬于2014年4月10日向沈南借款100000元,并于合同签订之日交付的事实及担保人许炎标为此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本院认为,沈南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开庭审查未发现瑕疵,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吴喜彬于2014年4月10日向沈南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4年5月10日止,借款利息双方约定为月利率3%逐月偿还。双方还约定,吴喜彬若未按约定偿还沈南借款本息,应按未偿还的借款本息金额双倍支付利息作为违约金支付给沈南。许炎标为吴喜彬的上述借款本息及违约金等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若吴喜彬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等,沈南有权向吴喜彬、许炎标追讨上述借款本息及违约金,直到还清借款本息及违约金等。沈南、吴喜彬、许炎标签订《借款合同》一式三份,各方均有收执。借款后,吴喜彬偿还6个月利息共计18000元。综上所述,吴喜彬向沈南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有书证为凭,可予确认。吴喜彬与沈南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双方约定借款期间为一个月,借期月利率3%,高于月利率2%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双方虽未约定逾期利息,但沈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应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许炎标作为担保人签名,并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直到还清借款本息及违约金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沈南起诉要求许炎标承担保证责任未超过保证期间,应予支持。吴喜彬、许炎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吴喜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付还沈南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二、许炎标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沈南其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吴喜彬负担。吴喜彬应负担的费用由沈南先代为交纳,执行时再由沈南付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玲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佑附:申请执行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