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松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松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2313号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154号。法定代表人:罗时辉,总经理。被告:张松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张松文(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牌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人民陪审员 胡 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佳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