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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兰大林与曾曹军、马兰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大林,曾曹军,马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兰大林,男,汉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曾曹军,男,汉族,1981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马兰英,女,汉族,1952年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4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兰大林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曾曹军、马兰英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曾曹军、马兰英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3154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若被执行人曾曹军、马兰英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三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应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