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执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陆大明与阳胜华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大明,阳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保712号申请人:陆大明,男,汉族。被申请人:阳胜华,男,汉族。申请人陆大明与被申请人阳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陆大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阳胜华在岳阳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00000元的股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陆大明与被申请人阳胜华民间借贷纠纷权利义务明确,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阳胜华在岳阳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00000元的股权。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陆大明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 勇审 判 员 李钰婷人民陪审员 郑雁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