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9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白云与张东利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云,张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9执243号申请执行人白云,女,汉族。被执行人张东利,女,汉族。白云与张东利继承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陕0829民初4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张东利于2016年8月15日之前将陕KJ20**迈腾小轿车交付于白云,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白云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张东利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故申请人白云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云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9执2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霍亚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