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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刚与被告西安安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西安安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2376号原告:刘刚,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玲侠,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玲,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安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永兴路22号。法定代表人:李卫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亚炜,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党斌,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刚与被告西安安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刘刚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刚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刚负担。审 判 长  孙晓凤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人民陪审员  马梅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红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