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02执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存全与柳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存全,柳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5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存全,男,生于1969年3月14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柳学平,男,生于1968年10月9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李存全与被执行人柳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2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44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351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3465元,执行费50元未承担。现查明被执行人柳学平去向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柳学平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所、房管所、市场监管局无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9月18日已将柳学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受执行期限限制,本案在法定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2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茜淞助理审判员 安治超助理审判员 苟飞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