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710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致中、王秀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致中,王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101执36号申请执行人杨致中,男,193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王秀英,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桂7101执字第3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秀英在你行62×××7676存款人民币6000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王秀英在建行柳州南站支行帐62×××7676内的存款人民币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树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金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