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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特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毕平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毕平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特328号申请人:毕平平,女,汉族,1986年2月24日出生,住文登区。委托代理人:王荣广,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顺河街。法定代表人:顾恩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经,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雅芳,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毕平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保险合同纠纷,于2016年8月29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相对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前一次赔付申请人毕平平车辆损失费共计30,000元(赔付至中国工商银行环翠区支行6212261614002292917帐户)。二、相对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实际赔付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毕平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周大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雁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