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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徐国良、景国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良,景国富,赵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国良,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景国富,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赵福祥,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民终3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景国富、赵福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景国富、赵福祥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景国富与其妻钱金蕊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景国富与其妻钱金蕊存于钱金蕊名下的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