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与张晓慧、郝忠、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云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张晓慧,郝忠,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云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9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负责人张贸森,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彦麟,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张晓慧,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郝忠,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云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云述林,系公司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与张晓慧、郝忠、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云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截止2016年9月21日被执行人应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53905.34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晓慧所有的位于鄂尔斯市东胜区房屋一处。现由于鄂尔多斯市经济下行,被执行人的执行资产���法变现,暂时不能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调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 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越伟伟 来自: